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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征集

衡阳市博物馆征集公告

  • 作者:衡阳市博物馆
  • 时间:2021-01-12

《衡阳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衡阳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可移动文物,具体包括:

(一)反映衡阳各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历史上在衡阳生产的或与衡阳相关的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三)近现代历史上发生在衡阳的或与衡阳相关的重要人物、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实物、文字、图片、影像资料;

(四)建国后发生在衡阳的或与衡阳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实物和资料;

(五)印证衡阳各个时期历史文化、城市发展的各类实物、图片及影像等资料。

第三条 衡阳市博物馆典藏部负责文物工作日常事务和文物征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文物征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负责文物征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接听群众来电、接待来访、外出查访、上门征集等;

(三)向学术委员会汇报文物征集工作进展情况,提请审核征集文物清单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已审核过的拟征集收购的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五)将鉴定评估意见提交典藏部,按程序开展文物征集采购工作;

(六)编写年度征集工作总结。

第四条 文物征集人员由领导班子及典藏部保管员共同组成。

第五条 文物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接受公安、法院、海关等机关罚没移交的文物;

(三)对持有者(个人藏家或收藏单位)自愿出售的文物,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四)接受考古所、其它博物馆移交或调拨的文物;

 (五)收购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合法出卖的实物资料。

第六条 收购社会流散文物、个人所属文物,坚持持有人自愿出售的原则。

第七条 征集藏品入藏标准

(一)符合衡阳博物馆发展定位需要;

(二)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

(三)品相相对完整,或经修复能达到一定的完整程度;

(四)属于本馆藏品中断档、稀缺或成套藏品中缺失的;

(五)品相较好、且能够补充本馆同类型藏品数量的;

(六)为满足陈展需要专门征集的;

(七)为满足学术研究需要征集的、品相较完整的。

第八条 文物征集手续完成后,典藏部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登记入账手续。

第九条 文物征集过程中所搜集到的与文物相关的资料,应在6个月内交由典藏部统一保管。文物的登记入账应由领导班子和文物总账签名确认。

第十条 文物征集工作人员在从事征集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衡阳博物馆具有最终解释权。

 

《衡阳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入藏标准》

(一)反映衡阳各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历史上在衡阳生产的或与衡阳相关的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三)近现代历史上发生在衡阳的或与衡阳相关的重要人物、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实物、文字、图片、影像资料;

(四)建国后发生在衡阳的或与衡阳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实物和资料;

(五)印证衡阳各个时期历史文化、城市发展的各类实物、图片及影像等资料。

 

 

《衡阳市博物馆文物征集流程》

(一)征集调查。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二)专家鉴定。我馆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

(三)估价建议。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

(五)征集实施。博物馆召开班子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六)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典藏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七)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备案。典藏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九)监督检查。纪检员负责对征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