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衡阳市博物馆的志愿者活动,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博物馆条例》以及《中国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博物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衡阳市博物馆志愿者组织登记的成员;本条例所称志愿活动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衡阳市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衡阳市博物馆开展志愿者活动的宗旨为:
(一)获取社会力量对衡阳市博物馆事业在人才资源等各个方面的支持与援助;
(二)以志愿者活动的形式,促进衡阳市博物馆与社会的联系与互动,推动衡阳市博物馆的社会化进程;
(三)重点培育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博物馆文化,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建设。
第二章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18至65周岁,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常住的外国公民,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向博物馆申请成为志愿者成员.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服务;
(二)热爱博物馆事业,具有博物馆的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历史、文化、科学知识;
(三)身心健康,胜任志愿者活动的需要;
(四)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服务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衡阳市博物馆的各种相关活动、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
(二)有权了解衡阳市博物馆的性质、使命与特点,博物馆开展志愿者活动的出发点与目标,在工作、学习与管理方面的具体方法与具体要求,包括服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全部信息;
(三)有权享有工作所需的必备条件和保障,包括适合的工作、休息、学习的条件和场所;在学习方面,享有衡阳市博物馆提供的资料、图书和网络资源的权益,享有相应的考察活动权益,以开阔工作视野。
(四)有权享有衡阳市博物馆在用餐等;
(五)工作业绩显著者,享有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表彰和鼓励;
(六)参与志愿者管理,对志愿者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七)志愿者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申请退出志愿者组织。博物馆对做出有损博物馆形象等行为的志愿者予以除名;对于不能履行志愿者工作的人员予以劝退。
第六条 志愿者具有以下义务:
(一)志愿者必须遵守《衡阳市博物馆志愿者章程》以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有违志愿者精神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践行公共服务精神。
第三章 志愿者的申请与退出
第七条 志愿者申请
(一)每年9月衡阳市博物馆招募志愿者;
(二)填写《衡阳市博物馆志愿者注册申请表格》;
(三)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1寸照;
(四)参加衡阳市博物馆志愿者岗前培训和考核,在培训考核完成前处于实习志愿者阶段。
第八条 志愿者退出
(一)志愿者依据本人的意愿,亦可随时申请中断志愿工作;
(二)志愿者必须填写《衡阳市博物馆志愿者退出申请表》。
第四章 衡阳市博物馆星级志愿者评定
第九条 一星志愿者
(一)遵守本馆的规章制度;
(二)参与志愿者各项培训;
(三)服务、文书、摄影岗位志愿者服务时间达到30小时,讲解岗位志愿者通过讲解考核可成为博物馆一星志愿者;
(四)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
第十条 二星志愿者
(一)拥有一星志愿者资格;
(二)在获得一星志愿者资格后,服务时间达到80小时;
(三)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一条 三星志愿者
(一)拥有二星志愿者资格;
(二)在获得二星志愿者资格后,服务时间达到180小时;
(三)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二条 四星志愿者
(一)拥有三星志愿者资格;
(二)在获得四星志愿者资格后,服务时间达到500小时;
(三)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三条 五星志愿者
(一)拥有四星志愿者资格;
(二)在获得四星志愿者资格后,服务时间达到1000小时;
(三)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
第五章 志愿者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时间:每年10月-12月
第十五条 培训内容为博物馆志愿者基本素质培训,专业技巧培训(摄影、讲解技巧等内容)、衡阳市历史文化知识培训。培训分为讲座式培训和深度培训,志愿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参与培训课程。
第六章 志愿者的法律地位
第十六条 博物馆依法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志愿者与衡阳市博物馆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八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均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衡阳市博物馆。
二零一八年九月